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重新明确万忠公路万州区崩塘坎至羊马场段收费站点及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重新明确万忠公路万州区崩塘坎
至羊马场段收费站点及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7〕60号
万州区物价局、财政局、交委: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转报万州区公路局路桥收费处<关于重新确定万忠公路长地坪、郭村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万州交委文〔2006〕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万忠公路万州段公路全长
二、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
郭村站 |
长地坪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1元/车次 |
1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
3元/车次 |
3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
6元/车次 |
6元/车次 |
31座以上客车,3-10吨(含)货车 |
3元/吨次 |
3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2.4元/吨次 |
2.4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2.1元/吨次 |
2.1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数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费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70号和渝府〔2006〕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线设置郭村和长地坪两个收费站,对通行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73号文的批复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委渝价〔2002〕407号文规定,该段公路正式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从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万州区路桥收费管理处
六、收费范围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单位应到万州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