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龙庭·兰天苑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
龙庭·兰天苑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七日 渝价〔2007〕72号
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龙庭·兰天苑重新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新形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龙庭·兰天苑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龙庭·兰天苑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 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
2. 门面物业服务费:1.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20%。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电梯房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2.按人计算: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4]49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