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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S103线渝巴路奉节段收费站点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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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S103线渝巴路奉节段收费站点

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二月九日 渝价〔2007〕79号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重新调整渝巴路两河口和公平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渝府[2006]262号文件的规定,同意恢复S103线渝巴路奉节段公平收费站。经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将重庆市物价局原渝价[2005]206号文的核定的两河口站收费标准,分摊到公平站和两河口站分别执行。

二、收费标准

区间

标准

车型

两河口站

公平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2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5元/车次

5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8元/车次

8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

3-5吨(含)货车

12元/车次

12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

3元/吨次

3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2.4元/吨次

2.4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1元/吨次

2.1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渝府[2006]262号文件的规定,该线路设置公平收费站和两河口收费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4年 5月20日至2029年5 月19 日止。同时废止渝价[2005]206号文件中有关两河口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标准和收缴年限的相关内容。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应及时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变更相关内容,公布收费文件及变更的相关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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