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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中区轻轨名店城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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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中区
轻轨名店城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7〕150号
 
重庆同隽华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轻轨名店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同隽利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轻轨名店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轻轨名店城地下商场具备有,双回路电源,国产(沃克斯)优质扶梯14台,中央监控消防设备、中央监控防盗设备;有中央空调2台,物业管理用房;有公用的卫生间,设盥洗盆、烘手机;有中庭立体水景,门厅、过道等公共地面敷设高级石材,且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轻轨名店城地下商场符合一级收费标准。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地下商场物业服务费:8.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附: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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