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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春风·城市心筑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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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
春风·城市心筑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7〕152号
 
重庆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春风·城市心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春风·城市心筑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4432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4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羽毛球场、篮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50平方米进户门厅精装修,并摆放绿色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并设有洗手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可视对讲、户外周界智能化系统、背景音乐,巡更系统;有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春风·城市心筑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6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35元/平方米、月;
2.商场物业服务费:1号楼4.50元/平方米、月,4号楼2.50元/平方米、月,8号楼(1——4层)4.00元/平方米、月,以上收费标准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餐饮、娱乐、茶楼物业服务可根据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小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电梯房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2.按人计算: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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