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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火车站(龙头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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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

重庆火车站(龙头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7148

 

重庆火车站华康贸易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华康公司申请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重庆火车站(龙头寺)是我市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其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市的形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和重庆火车站(龙头寺)停车场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现核定重庆火车站(龙头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三轮摩托车:

12小时内每次3元;

2)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12小时内不得超过6元;

3)超过1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12元。

二、大、中型车:

12小时内5/次;

2)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12小时内不得超过10元;

3)超过1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

三、接此通知后,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

四、本通知于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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