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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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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渝价〔2007〕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废止我市现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 [2004]260号)中关于“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执行时间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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