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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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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渝价〔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各高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
    二、请你们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区县(自治县)及本高校的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并将清理规范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于4月25日前报我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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