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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级政府机关收取政务信息复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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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级政府机关

收取政务信息复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渝价〔2007209

市级各部门: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更好地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级政府机关收取政务信息复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复印服务市场复印服务收费水平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凡是市级政府机关在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复印费时,只能按照复印的成本费用收取,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各机关根据本单位的复印成本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以下收费标准,即A4纸每页0.20元。

    二、各市级政府机关在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复印服务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市级政府机关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复印服务收费公示工作。

    四、本通知从20074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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