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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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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差别电价政策意见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7219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经委、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运用价格杠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淘汰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   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完善差别电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200410月以来,我市按照国家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在遏制我市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电力供求紧张状况,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谋长远的高度,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差别电价有关政策

(一)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对全市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具体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

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只对其达不到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线(工艺)部分执行差别电价,但必须单独装表计量。如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经企业申请,由区县经委会同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核实并报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差别电价执行标准。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74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调整为0.15元,对限制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4元。200811日起,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15元调整为0.20;对限制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4元调整为0.05元。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分类电价标准执行。差别电价部分不参加丰枯峰谷浮动和功率因素调整。

(三)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所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其余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8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凭市经委出具的认定书免征基金和附加费。

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及附加费、系统备用费的征收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643号)和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06]35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新开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20074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各供电公司必须按附表所列名单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每半年向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违反本通知政策规定的企业,将按《价格法》及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通报批评。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督促和抓好完善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落实工作,同时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的应对措施和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五、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与实际情况有误或有遗漏,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适时进行调整,由区县经委会同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核实后,报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后调整。

 

附件:1、重庆市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名单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

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7]117号)

 

附件一:

 

重庆市高耗能行业

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名单

 

一、铁合金行业

1、淘汰类:

秀山县:重庆秀山懿鑫铁合金厂

2、限制类:

城口县:城口县金广铁合金公司、城口来凤铁合金厂

秀山县:秀山碧德鑫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县龙溪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县万鑫铁合金厂、秀山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秀山县涌图铁合金厂、秀山永松中碳锰冶炼有限公司、秀山县德兴铁合金厂

二、钢铁行业

1、淘汰类:

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东旭钢铁厂

三、水泥行业

1、淘汰类:

万州区:田坝水泥厂

奉节县:奉节县金辉建筑有限公司兴隆水泥厂

2、限制类

九龙坡区: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天池水泥厂

大渡口区:重庆渝铁水泥厂

万州区:大成水泥有限公司、东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合川区:合川市三江水泥厂、重庆金铂实业有限公司

梁平县:重庆市天生水泥有限公司

丰都县: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

彭水县:双江水泥厂、索坤公司、马峰水泥厂、郁山水泥厂

石柱县:天山建材能源公司、江龙能源建材公司

云阳县:云阳县江口水泥厂

开县:长江水泥公司、益祥水泥公司、顺发乐水泥公司、金海水泥公司、儒泉水泥公司、嘉渊水泥公司、开州水泥公司

巫山县:巫山县小三峡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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