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开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正式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7〕273号
开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请示》收悉。经你局调查核实,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试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我局批复的试行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我局研究,同意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能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
成交总额 |
最高费率 (%) |
缴费主体 |
土地 使用 权交 易服 务费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2 |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1 | ||
1亿元以上 |
0.03 |
二、以上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开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开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同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渝价[2006]1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