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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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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渝价〔2007278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院、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 20067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四)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五)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六)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收费条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费;

(七)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八)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行为;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九)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分解检查部位乱收费的行为

(十)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十一)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组织方式: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医疗机构(含驻主城九区部队医院)、市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市级药厂、市级药品经销单位(批发)由市物价局进行检查;市级以下医院(含厂矿职工医院、主城九区外的部队医院)、区县(自治县)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各药品零售企业由所在地物价局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对部分区县(自治县)级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时间安排:20076月至8月底。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安排在615日前,各地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宣传、培训工作;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615日至815日,各地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下旬。

四、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从关爱民生、推进改革、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组织安排好这次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检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在安排这次检查工作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有重点地选择检查单位、科室、项目、环节开展工作,争取检查工作有新的突破。

(四)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检查。对那些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市物价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加强信息交流,检查期间,及时反馈检查情况,每月10日、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传真电话67512293)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和工作动态。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25日前将检查情况、《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

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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