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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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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

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渝价〔2007〕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

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管理工作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一是要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二是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三是要保障收费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四是建立考核评比标准,对收费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三、做好收费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使其熟悉并掌握收费统计制度、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要求和统计方法及工作步骤。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帮助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并根据年审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同时,加强对收费单位填报收费统计数据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要求,统一使用指定的《收费年审统计系统》软件上报统计数据。凡不使用《收费年审统计系统》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为保证我局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统计数据,今年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7月底以前向市级上报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从2008年开始,我局将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五)各区县(自治县)请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局(收费管理处)。若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备案。

四、开展收费统计培训工作

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收费管理、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提高收费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切实做好收费统计工作奠定基础。

五、本通知自2007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表格要求,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执行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费统计系统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在每年6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和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政府网,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市物价局每年对全市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总结全面、分析深入、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市物价局每年将按照《重庆市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市物价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1、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2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附件二: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提高收费统计报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统计考核工作。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对各地收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四、采用分值考核办法,分基础工作、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质量、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质量和报送形式四部分进行考核。满分为100份。考核标准如下:

(一)基础工作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5分)

具体内容包括:(1)领导重视;(2)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3)有工作制度;(4)按时参加收费统计工作的会议、学习、培训。第1、2、3项每项1分,第4项2分。

2、按时上报(10分)

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得10分;每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直至扣完。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考核(55分)

分别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填报质量进行考核。

1、数据完整(35分)

各表分值:表一(10分)、表二(5分)、表三(15分)、表四(5分)。填报数据完整的,得满分;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

2、数据真实(20分)

各表分值:表一(4分)、表二(3分)、表三(10分)、表四(3分)。填报数据真实的,得满分;填报数据不实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

(三)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考核(25分)

1、报告内容质量(17分)

对《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6项内容进行考核。具体分值: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2分);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执行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5分);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3分);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5分);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4分);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1.5分)。做到内容完整、情况清楚、分析深入并有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得满分;没有达到要求的,相应扣减。

2、报告文字质量(8分)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做到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文笔流畅的,得8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报送形式考核(5分)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按要求分别以网络和书面正式文件报送的,得满分;缺一种形式扣3分。

五、形成的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材料,在考核年度内,有区、县(自治县)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一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被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策采用的,一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国家要求使用收费统计系统上报统计数据,以及开展收费统计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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