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日期: 2007-07-19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渝价〔2007〕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精神,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我市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防治腐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收费的范围
    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的要求
    通过清理,凡属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定价目录》进行管理。对未列入《重庆市定价目录》,但目前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以及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可由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职能部门不再管理。对履行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对履行政府职能无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机构应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允许任何部门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借机强行附加经营性服务并按垄断性价格收取费用。
    三、清理和规范收费的组织领导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方法。为加强清理和规范收费工作的领导,市级成立“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抽专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并对区县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县(自治县)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四、清理和规范收费的方法步骤
    清理和规范收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现有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范围、制定收费的理由和依据、批准机关、收入使用范围、总收入、总支出等,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上述要求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重庆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区县(自治县)及以下各部门、单位于2007年6月底前报区县(自治县)“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
    各级各部门要边清查、边纠正、边处理、边建制,严禁边查边犯。凡如实自查上报存在的问题并自行纠正的,可视情况从宽处理;对逾期不查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加重处理,其收入全部冻结或收缴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边查边犯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检查工作的,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区县(自治县)“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根据本地区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和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全市重点检查应于2007年8月底前结束。
    第三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市和区县(自治县)“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及重点检查情况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清理和规范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7年8月底前报“市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由“市清理和规范收费办公室”根据全市情况,提出规范和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重庆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