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7〕39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建委,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于我们。
原《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0]352号)中第八条(三)及附三同时废止。
联系人:屠意明(市物价局)电话:67512109
李 海(市建委) 电话:63857726
附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