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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道319秀山境内洪安至石耶段调整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批复

日期: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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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国道319秀山境内洪安至石耶段调整

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批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渝价〔2007402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变更国道319线秀山境内洪安至石耶段收费主体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道319线“8小时重庆”秀山段工程全长82公里,总投资为9915万元。收费里程72.7公里,工程分两期进行,二期工程已被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旅集团)先行回购并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现交旅集团又对一期工程洪安—石耶段32.7公里进行了回购,投资额为6298万元。鉴于该路段通行费标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为保证投资者正常的投资回报,根据市政府有关批示意见及文件规定,现同意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段公路进行经营管理,并对该段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批复如下:

           站名       

        标准

车型

宝 塔 站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8/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2/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16/车次

5-10吨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4/吨次

10-15吨货车

3.2/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8/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表中计算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表中计算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该段公路设置宝塔一个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

三、收费期限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51115日至20301114日止。同时废止渝价[1997]169号文件。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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