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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高院关于我市部分诉讼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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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市部分诉讼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日 渝价〔2007413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如下收费标准:

一、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240元。

二、非财产案件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六、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取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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