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
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渝价〔2007〕4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以渝价[2007]163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贯彻意见。现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进一步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对今年秋季入学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