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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日期: 20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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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渝价〔2007498

 

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今年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196号)精神,切实加强事前价格监管,强化节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以良好的价格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特对我市各行业经营者和行业组织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不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五)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六)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十)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十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十二)违背保险自愿原则,强行搭售保险;

(十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自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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