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
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渝价〔2007〕5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16号)转给你局,望请遵照执行。
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
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