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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九龙坡区阳光花园(新天地)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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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

九龙坡区阳光花园(新天地)物业服务

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渝价〔2007564

 

重庆方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花园(新天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阳光花园(新天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多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8258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6.10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业主活动用房;有健身活动区、儿童娱乐区;有羽毛球场、乒乓球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有公共卫生间设盥洗盆并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可视对讲、电视监控、背景音乐系统;有消防栓;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阳光花园(新天地)多层住宅符合一级收费标准。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0/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12/平方米、月

2.门面物业服务费:1.00/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附: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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