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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日期: 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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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渝价〔2007621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

为缓解各类运输成本变动对我市道路客运的影响,建立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客运市场,维护旅客及道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03]234号)及《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班车客运价格按渝价【2005267号文件规定测算的客运票价为中准价,常年票价可以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恶性杀价竞争。因运力紧张和运输成本大幅上升等原因,在经市物价局、市交委批准的特定时期内,票价可以在最高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上浮。上浮期限结束后自动恢复中准价。

二、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内班车客运价格按渝价[2005]267号文件规定测算的客运票价为中准价,浮动幅度和浮动期限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确定,但浮动幅度最高不得高于跨区县(自治县)班车客运价格的浮动幅度。凡与跨区县(自治县)班车线路重复的区县(自治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其班车客运价格浮动幅度和浮动期限以跨区县(自治县)线路实际执行的浮动幅度和浮动期限为准。

三、跨省班车客运价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运价率、浮动幅度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起止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价格(须具备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主城区客运站发出的跨省客运班车具体线路票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负责计算、协调、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市交委备案。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客运站发出的跨省客运班车票价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审批和管理。

四、跨区县(自治县)班车客运实行票价浮动,客运企业应提前15天将票价的拟定浮动幅度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票价如要下浮,由市运管局审定并报市物价、市交委备案;票价在特定时期内如要上浮,经市运管局审查后报市物价局、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市运管局应在5日内告知有关企业。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辖区内班车客运票价浮动,采取何种管理形式,由当地的物价、交通部门自行确定。

五、各级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管,对不履行申报备案制度、违规浮动、上浮期限结束后拒不恢复执行中准价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六、班车客运票价备案完成后,由运管部门通知汽车站提前5天,以公告牌的形式,将线路中准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对外公示。客运车辆上应明确标示出中准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汽车站出售的客票上应明确标示出实际执行票价,实行明码标价。

七、市物价局牵头建立道路客运指导价实施联席会议机制,市交委、市运管局、市交通运输协会、市道路运输协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相关事宜;常设机构设在市运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联席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

八、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为保持道路客运价格的合理和稳定,在鼓励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执行同线路同车型同价原则。道路客运浮动票价一经公布实施,平时3个月内及特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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