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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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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急   渝价〔2007576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针对今年6月份全国开展的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专项大检查中部分省市在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通知》中所列我市高耗能企业的名单,由市经委牵头甄别后对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

二、加强差别电价收入管理

供电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对铁合金行业电价严格按照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价类别执行。对电解铝行业用电仍按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解铝”电价类别执行。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原则上2008年取消。国家取消电解铝、氯碱行业优惠电价的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下达。同时,各供电企业应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四、认真开展电价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近期将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其中将重点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我市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各种严重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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