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渝价〔2007〕580号
四川美术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川美〔2007〕11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贷款新建的1栋、2栋、3栋、4栋、5栋、6栋、7栋(共七栋)学生公寓的2-4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一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立方米,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