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渝价〔2007〕58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公司,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适当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一)直供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由原每立方米0.875元上调为1.275元;
(二)经城市燃气公司转供的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92元上调为1.32元;
(三)化肥用气出厂基准价仍按每立方米0.69元执行;
(四)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转供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出厂基准价格仍按每立方米0.92元执行。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暂不上浮。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的结算基准价格,按照调整后的出厂基准价格与现行供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格,以及工业用气与非工业用气的供气数量加权平均确定。
二、城市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城市专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经重庆燃气(集团)公司转供和结算的专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983元上调为1.383元。
(二)城市公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经重庆燃气(集团)公司转供的公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243元上调为1.667元(含公用管网输差)。
2、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公司供工业用气销售价格均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424元。
3、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应相应提高通过乡镇独立管网转供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三)经城市燃气公司转供的居民用气、集体用气、商业用气、加气站用原料气和专用管网化肥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进入城市公共配网的工业用瓦斯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735元上调为0.986元。
四、调价时间
以上价格调整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五、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将逐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具体价格调整方案及相关措施另文通知。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等价格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