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渝价函〔2007〕311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核定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07]6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3]22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为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的中低收入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时,可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
二、担保服务费的收取采用费率递减,分段累加,按担保额一次性收取的办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1至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7‰计收;11至20年(含2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6‰计收;20年以上每年按担保额的0.5‰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担保服务费:1至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85‰计收;11至20年(含2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75‰计收;20年以上每年按担保额的0.65‰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担保服务费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三、个人住房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公司应根据实际担保的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结算并返还多收的服务费。但最终收取的担保服务费总额不低于300元。
四、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主要用于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为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费用。
五、担保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担保公司在接到此文件后,应及时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相关收费公示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该收费标准自2007年11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期满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收支情况,经审查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