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跨区县道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跨区县道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7〕670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在特定时期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的请示》(渝道运[2007]8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渝价[2007]62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2月26日零点起至2008年3月20日24时止,市内跨区县(自治县)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上浮。
二、下列地区的班车客运线路票价不得上浮:1、主城区范围内已开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地区;2、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确定的公共交通营运线路;3、从事跨区县(自治县)营运的出租汽车。
三、本通知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