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
减免期限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日 渝价〔2008〕6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的规定,为了我市救灾需要,现将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二、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以上规定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情况汇总后于3月25日前送市物价局、财政局,以便我们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