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渝北区长安华都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渝价函〔2008〕8号
重庆华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安华都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长安华都室内停车场符合普通级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并报我局备案。
二、月租停车位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业主产权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在7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购房时,对停车场物业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五、物管公司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重庆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待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2]721号文修改后,根据审批权限重新向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