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渝价〔2008〕43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
二、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情况汇总后于2月20日前送市物价局、财政局,以便我们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26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