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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南涪路南川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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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南涪路南川段试行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845

 

南川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南涪路南川境内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的请示》(南川物价文[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南(川)涪(陵)公路是南川区通往涪陵区的一条重要县道公路,南川境内段全长34.905公里。该项目批准概算投资10584万元,于20015月开工,200510月完工,现已通过交工验收。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以渝计委交[2001]278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以渝计委交[2001]395号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南涪公路南川境内段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市政府以渝府[2006]78号文批准该段公路建成后收费站点的设置。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后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名       

        标准

车型

新桥站

红岩站

摩托车(二、三轮)

1/车次

1/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5/车次

5/车次

13吨(含)货车

1130座(含)客车

7/车次

7/车次

35吨(含)货车

31­50座(含)客车

10/车次

10/车次

51座以上客车

5吨以上货车

2/吨次

2/吨次

10-15吨(含)货车

1.6/吨次

1.6/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1.4/吨次

1.4/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涪公路南川至冷水段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6]78号)文件规定,在南涪公路南川段设置新桥收费站(K2+000)和红岩收费站(K28+640),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收费站附近车辆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南川区交通局。

五、南(川)涪(陵)公路南川段试收费时间从2008115日至2010114日止。试收费结束前三个月,请你们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办理正式收费手续。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5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桥梁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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