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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日期: 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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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一日 渝价〔200860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2008年化肥价格的稳定工作,保障春耕化肥供应,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国家发改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现就我市贯彻国家发改委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因此,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若有此情况发生,予以及时纠正。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今年,由于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已明确不作调整,因此,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建峰化工总厂的尿素出厂价格仍维持现有水平。即: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价为1725元),下浮不限。各区县管理的其它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在不超过建峰化工总厂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已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其它化肥的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铵、混配复合六个化肥品种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近期在全市组织开展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电力、天然气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供气价格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国家化肥商业淡储企业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地方企业积极承担起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职责,切实落实货源,加快存储进度,确保完成储备任务。要帮助承储企业协调解决化肥收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好调运工作。

五、加强化肥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实行化肥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要建立化肥成本调查监审制度,准确了解化肥生产流通各环节实际成本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全面掌握化肥生产、库存和成本价格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化肥价格变化和进出口情况,及时发现和预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研究采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厂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分别于630日和12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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