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永(川)荣(昌)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永(川)荣(昌)公路试行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8〕55号
永川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永(川)荣(昌)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永发改价[2008]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永(川)荣(昌)公路是永川区的一条主骨架公路。主线起于永川双石镇大涧口,经永川煤矿、韦家沟煤矿,止于与荣昌交界的石家沟,主线长22.7公里;支线起于三星桥,经天山、永荣镇,止于与荣昌交界的关山,长4.82公里,整个线路全长27.522公里。该项目改造工程经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永荣公路永川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渝计委交[2003]1031号)批准立项,同意永荣公路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经渝交委行政[2005]5号批准工可预算,市政府以渝府[2003]278号批准该段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永荣公路改建工程共投资956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并通过了交工验收。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后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
双石站 |
永荣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1元/车次 |
1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
5元/车次 |
2元/车次 |
1—3吨(含)货车 11—30座(含)客车 |
7元/车次 |
3元/车次 |
3—5吨(含)货车 31—50座(含)客车 |
10元/车次 |
4元/车次 |
51座以上客车 5吨以上货车 |
2元/吨次 |
1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1.6元/吨次 |
0.8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1.4元/吨次 |
0.7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川)荣(昌)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渝府[2003]278号)文件规定,在永(川)荣(昌)公路21KM+500M处设置永荣1个主线收费站,在1KM+200M处与大涧口至宝峰公路合并设置双石1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收费。永川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永川区交通局。
五、根据渝府[2007]60号文的有关规定,永(川)荣(昌)公路试收费时间从2008年1月28日至2010年1月27日止。试收费结束前,请你们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正式收费手续。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