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华骨髓库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额外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时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由红十字总会按照对等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中华骨髓库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中华骨髓库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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