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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肥生产供应和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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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当前化肥生产供应和加强

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渝价〔2008109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今年初,我国遭受大范围严重的雨雪、冻冰灾害,化肥生产供应受到影响。目前春耕用肥在即,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化肥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证农资市场供应,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抑制化肥价格不合理上涨,引导流通企业和农民积极备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化肥生产供应和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春耕期间的化肥供应工作,直接关系到夺取今年的农业丰收、关系到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关系到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自觉性,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春耕化肥供应工作。

二、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等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减轻农民负担。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各区县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春耕期间不得提高。要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化肥优惠政策,以及使用优惠价格的电力、天然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加大对违反化肥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对磷酸二铵价格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要求,从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8430日止,我市将磷酸二铵出厂价控制在每吨4100元以内。各区县已将磷酸二铵纳入当地价格管理范围的,其出厂指导价上限一般不超过每吨4100元;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区县,要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将磷酸二铵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并按国家要求对价格水平进行调控。现行价格水平超过国家规定的,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原价或者将调后价格降至每吨4100元以内。同时,对磷酸二铵批发、零售环节要严格执行差率控制。磷酸二铵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因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确需调整差率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从严控制差率水平。

     四、加强化肥价格市场监管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将磷酸二铵纳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过出厂指导价上限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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