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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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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

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五日 渝价〔2008100

 

市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正式核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人函[2008]47号)收悉。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05年规范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收费行为,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工作由各级人事局及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规定收取鉴定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次鉴定费标准为每案例2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2、最终鉴定费标准为每案例750元。

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4、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鉴定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以及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对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市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议,属原鉴定有误者,鉴定费由原鉴定委员会支付。原鉴定无误者,鉴定费由申请者承担。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8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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