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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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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886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6]133号文件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价[2005]36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主城九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主城九区以外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资料可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有特殊授权的除外)。

主城九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主城九区以外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会同房管部门,在低于主城九区相应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廉租住房租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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