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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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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875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市财政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向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

2007年秋季学期起,向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2007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国家课程教科书费退还给学生,小学按每生每期35元退还给学生,初中按每生每期70元退还给学生。

2008年春季学期起,向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材),取消课本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公办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预收教科书费,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的一切费用。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未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仍按渝教财[2006]4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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