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8〕74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6]368号文件同时作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