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8-03-08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874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83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6]368号文件同时作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