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二类
疫苗接种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六日 渝价〔2006〕3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疫苗流通领域的价格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6号)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经我局研究,现将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等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类疫苗价格:各疫苗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我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渝价[2005]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接种单位在二类疫苗接种时可适当收取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具体规定如下:
1、二类疫苗的接种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在强化市民健康意识的同时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保障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健康质量。
2、接种服务费4元/次(已含一次性接种注射器)。使用自毁性注射器加收1元/次。
3、接种二类疫苗不得再收取挂号费和诊查费。
三、以上价格于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