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机构行政事业性
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渝价〔2008〕123号
重庆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7〕139号)精神,现就我市卫生监督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卫生许可证费(8个子项)其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凡我市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所发生的收费,一律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