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金易上品源物业服务单位变更后明确收费主体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金易上品源物业服务单位变更后
明确收费主体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8〕191号
重庆金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变更物业服务收费主体的申请》收悉。由于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委托你司对金易上品源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重庆金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有效期内承接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金易上品源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金易上品源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50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