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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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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渝价〔2008213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的登记费。房屋登记包括:初始(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更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设定、变更)登记。

二、房屋登记费由新获得房地产权的申请人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的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纳。

三、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按每证10元收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区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设定登记(初始登记)、经济适用住房首次出售转移登记以及经济适用房住房抵押登记。

五、集体土地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城镇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以栋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由房屋安全鉴定所向委托人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350平方米以内的(350平方米),按350元收取;超过35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元。

(二)非住宅350元平方米以内(含350平方米)按450元收取;超过35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30元。

(三)有毒有害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在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5

七、本市各级房屋登记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依法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851日起执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接件日期为准。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7452号文件、渝价〔2007477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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