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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价局关于对部分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知

日期: 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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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价局关于对部分
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知
渝价〔2008〕240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北部新区统计局:
    汶川发生地震灾害后,由于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任务艰巨而繁重,一些灾后重建物资需求快速增长;国内帐篷、过渡安置房需求猛增。保持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和帐篷、过渡安置房的原材料价格稳定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是:灾后重建所需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以及生产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所需的涤伦牛津布、钢管、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
    二、生产、经营上述物资的企业,其价格不得超过“5.12”震前水平。在震后本《通知》发布前,经营者已经提高价格的,必须降回到“5.12”地震前的价格水平。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要继续深入到第一线,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趁地震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快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从速从严处罚,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要加强价格的监测分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上述品种震前的价格水平要进行调查摸底;要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抗震救灾物资的价格执行情况,发现价格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出台提价措施,近期一律不得出台政府性提价项目。要继续落实好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绿色通道政策,严禁对抗震救灾物资生产、流通环节的各种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生产、销售抗震救灾物资的有关企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想灾区之所想,急灾民之所急,千方百计扩大生产,确保按计划完成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确保相关原材料的应。要告诫相关企业,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维护重要商品出厂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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