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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 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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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
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175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保障电煤供应,市政府于2008年2月25日印发了《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多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贯彻执行,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少数区县(自治县)已开征,大部分区县(自治县)还未进行征收。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紧启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把应该征收的基金坚决收起来。对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向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反映,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以便适时召开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办法》作进一步完善。
    二、做好即征即退工作。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商市地税局,采取最便利、最快捷的退还方式,将符合《办法》中“即征即退原则”的煤炭生产企业所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退还企业。
    三、组织专项督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从今年7月开始,市政府将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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