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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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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渝价〔2008263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由于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突出矛盾,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出厂价及零售基准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Ⅱ)(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6130元调整为7130元;二价区由每吨6230元调整为723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660元调整为6660元;二价区由每吨5760元调整为6760元。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中石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应将调整后实际执行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报送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调整后价格自2008620零时起执行。

六、为控制成品油调价后连锁反应,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均不得调整。继续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执行“绿色通道”政策,一律免收过路过桥费。

七、为妥善解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国家将对农业、林业、渔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行业增加的支出,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因油价调整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按粮食播种面积每亩再增加5元补贴。为减缓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采取提高城乡低保补贴等措施给予补偿,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合理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充分保障市场需求,做到不限供、不断档、不脱销。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严格控制调价后连锁反映,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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