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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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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渝价〔2008265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北部新区管委会:

近一个时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改善市场供应,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国家决定,自620日起调整成品油价格。这次价格调整,零号柴油每吨价格由6113元调整为7193元,已达到我市确定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启动点。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08]205号文件精神,为适当缓解公路客运成本增支压力、促进公路客运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调整为1.00元;25公里以上至50公里(含)调整为1.50元(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件)。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5]267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5]2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使用天然气CNG的公路客运车辆(含已享受燃油补贴的双燃料客车)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六、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

燃油附加额表

客运里程(公里)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25(含)以内

1.00

25以上—50(含)

1.50

50以上—75(含)

2.50

75以上—100(含)

3.00

100以上—125(含)

4.00

125以上—150(含)

4.50

150以上—175(含)

5.50

176以上—200(含)

6.00

201以上—225(含)

7.00

226以上—250(含)

7.50

251以上—275(含)

8.50

276以上—300(含)

9.00

301以上—325(含)

10.00

326以上—350(含)

10.50

351以上—375(含)

11.50

376以上—400(含)

12.00

401以上—425(含)

13.00

426以上—450(含)

13.50

451以上—475(含)

14.50

476以上—500(含)

15.00

501以上—525(含)

16.00

526以上—550(含)

16.50

551以上—575(含)

17.50

576以上—600(含)

18.00

601以上—625(含)

19.00

626以上—650(含)

19.50

651以上—675(含)

20.50

676以上—700(含)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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