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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日期: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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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

电网电价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渝价〔2008285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各大中型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我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重庆境内所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尚未关停小火电机组转让指标电量不参与此次煤电价格联动。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市境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5元(含煤电价格联动);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重庆市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2元,装机容量为5000千瓦及以下新投产电站统一按此价执行。

    (四)调整省外送重庆电量结算价格:三峡电站向重庆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为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91元,三峡电站送重庆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重庆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不含输电价格)。

    二、适当解决电网建设投资成本。为缓解供电企业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对重庆市电力公司(含所属控股供电公司)的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大工业用户销售电量和自备电厂用户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0.2分钱;对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用户销售电量仍按每千瓦时0.1分钱执行;对农业生产销售电量继续予以免征。

    四、适当提高重庆地区销售电价水平。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分钱。为减轻电价调整对社会的震动,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此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二。

    五、其它相关政策。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为规范价格管理,将《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原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价内,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取消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渝价[2002]711号文件规定,我市农业排灌用电仍按原政策规定统一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为减化销售电价分类,将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类别。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六、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七、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此次参照重庆电网销价调整水平同步提高,具体分类电价另文下达。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71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两月抄表用户的电量,7月份抄见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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