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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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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一日 渝价〔2008352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经委(经贸委)、煤炭主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各主力发电企业:

为确保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落实到位,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均以2008619实际结算价格(或此前签订的合同结算价格,下同)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供发电用煤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禁止将重点合同电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二、为加强社会监督,从8月起,凡属公告范围的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或重点电煤供应区县(名单附后),按附表要求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电煤结算价格、热值、数量、合同兑现率等报送市物价局和市经委,各填报单位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市物价局汇总后,将通过重庆价格信息网和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努力克服困难,积极生产和组织电煤供应,切实保障市经委下达电煤计划的完成。

    四、各电煤供应区县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电煤的组织调运工作。严格按照“保市内、保重点”的煤炭调运原则,加大电煤调控力度,合理调运,建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确保煤炭供应目标的实现。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电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8619日起1231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

          2重庆市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和电煤供应区县名单

          3重庆市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报表(表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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