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渝价〔2008〕347号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渝价[2008]213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8]213号)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转移登记费”的全称是“房屋转移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中非住宅登记收费做如下认定:
多个抵押物贷一笔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按一件收费;
最高额抵押登记分次申请办理登记,一次按一件收费;
新建登记当次申请办理登记时以一幢为一件收费;
同一幢分次申请办理登记,一次按一件收费;
其他情形房屋登记收费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中规定的以权属界限明确的部分为基本登记单元的原则,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一件收费。